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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被辞退有赔偿金吗
浏览: 发布日期:2018-03-25

  代理记账会计被辞退可以要求赔偿金吗?

  张某在一家小单位做代理记账兼职会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时间和报酬,一般工作时间为一月3至5个工作日,具体工作时间不确定,基本上是自己安排。在工作期间,又在另一家单位同时做代理记账兼职会计,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及报酬与第一家单位差不多。第一家单位知道这种情况后,即单方面终止了与我的劳动关系。

  请问:第一家单位以我在两个单位做代理记账兼职会计为理由解聘我,是否合法?第一家单位还有两个月的工资没支付给我,我是否可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要回我的工资?我在这家单位做代理记账兼职会计3年时间,是否可以找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你不能向该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你与这第一家单位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要回自己的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用工形式,那么就要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约束。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第一家单位以你在两个单位做兼职会计为理由解聘你不合法。你与这两家单位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的规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你在两家单位上班,并且在每家单位一个月总共工作时间只有几天时间,你与这两家单位的劳动关系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协议可以是口头协议。

  代理记账兼职会计通常指兼职会计人,主要负责完成会计相关的工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打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著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岗位职责

  1、 编制和维护公司的总帐和明细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公司业务往来;

  2、 办理报账、年检,协调处理与工商税务机关的事项;

  3、 进行帐务处理,整理错账、乱账,成本核算,固定资产管理;

  4、 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报表,缴纳各种税费;

  5、 审核和录入内部各类会计凭单,协助财务主管进行预算控制;

  6、 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内部财务管理报告;

  兼职会计与一般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不同在于兼职会计的工作时间比较灵活,不用每天按时到岗,只需要每个月抽出一定的时间来处理所负责公司的财务业务即可,相对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自由度比较大,灵活性较强。【以上内容由扬州代账公司为你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