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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购成本
浏览: 发布日期:2018-04-03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等文件的下发,2015年10月1日以来,为享受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政策红利,许多企业在行动。本文以母公司新设异地分公司购置汽车为例,结合税收有关规定分析如下,北京春天会计服务公司,专注于中小企业放心会计理念研究,从工商代理注册公司,提供公司注册地址,代理记账等,全方位创造放心,缔造北京春天会计服务公司放心品牌。

  地处某省会城市的甲公司从事货物加工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5年10月,为扩大销售,借助“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便利,计划在省内和省外各设立6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新设立的分公司负责属地的营销活动,货物销售仍由甲公司统一开票收款。分公司不对外销售货物,不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不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与省内6家分公司的距离在300公里至500公里不等,与省外6家分公司的距离在600公里至1000公里不等。为便于营销推广,甲公司计划购置24辆汽车供分公司使用,其中,含税价11.7万元面包车12辆, 含税价35.1万元的商务车12辆,每家分公司分配面包车和商务车各1辆。

  甲公司投资委员会审议分公司筹建事项时,对车辆购置议案,负责车辆管理的办公室建议通过统一比价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并提出了倾向于后一种方案的两种方案供选择,方案一由甲公司统一购买,并在甲公司所在地上牌后,提供给分公司使用;方案二由甲公司下达预算,由分公司购买并在当地上牌。

  针对办公室提出的两种方案,财务部经过分析后提出了完善建议。

  积极享受国家对小排量乘用车的税收优惠政策

  1、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甲公司计划购置的24辆汽车如果符合车辆购置税减征条件,以车辆购置价格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相同测算,则可少交车辆购置税12×(10+30)×5%=24万元。

  2、车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甲公司计划购置的24辆汽车如果符合条件,可减半征收车船税。

  车辆上牌提前考虑

  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车辆上牌的规定,上牌的车辆必须提供与上牌地相符的购车发票和有关证件。即,以甲公司名义取得的发票只能在公司所在地上牌,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发票只能在分公司所在地上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进项税额。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汽车可以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进行增值税。甲公司如需抵扣购置汽车所含的增值税,必须取得以甲公司为抬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各分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其名义购置的汽车,不能获得增值税抵扣。

  方案一

  公司所在地上牌。购置车辆所含增值税可以抵扣,但存在每年要付出异地年检所耗费用。  1、车辆税前扣除成本。12辆面包车,每辆含税购价11.7万元、可抵扣增值税11.7÷(1+17%)×17%=1.7万元,从而减少购车成本,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为11.7-1.7=10万元。  12辆商务车,每辆含税购价35.1万元、可抵扣增值税35.1÷(1+17%)×17%=5.1万元,从而减少购车成本,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为35.1-5.1=30万元。  2、车辆年检费用。省内分公司,所用车辆如在甲公司所在地上牌,各分公司使用,按当地车辆有关要求,须到甲公司所在地申请年检,以更短距离300公里分析,每年因年检往返须耗汽油费、差旅费及时间延误成本合计,每辆面包车为0.2万元、商务车为0.3万元。按汽车使用10年预计,每辆面包车和商务车将增加成本费用,分别为10×0.2=2万元和10×0.3=3万元。  省外分公司,所用车辆如在甲公司所在地上牌,各分公司使用,按当地车辆有关要求,须到甲公司所在地申请年检,以更短距离600公里分析,每年因年检往返须耗汽油费、差旅费及时间延误成本合计,每辆面包车为0.5万元、商务车为0.7万元。按汽车使用10年预计,每辆面包车和商务车将增加成本费用,分别为10×0.5=5万元和10×0.7=7万元。  3、车辆购置与年检成本合计。省内分公司,每辆面包车10+2=12万元,每辆商务车30+3=33万元。省外分公司,每辆面包车10+5=15万元,每辆商务车30+7=37万元,北京春天会计服务公司提供财务会计代理记账、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工商税务注册等全方位会计服务,北京春天会计服务公司不依低价抢市场,不依隐匿增收入,免除企业后顾之忧。

  方案二

  分公司所在地上牌。购置车辆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但可在当地年检,不需耗费异地年检费用,故其购置车辆含税价即为税前扣除成本,12辆面包车,每辆含税购价11.7万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为11.7万元;12辆商务车,每辆含税购价35.1万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为35.1万元。

  对两种方案进行比较:

  省内分公司:所用6辆面包车,方案一每辆12万元大于方案二的11.7万元,选择方案二,由各分公司上牌为好。所用6辆商务车,方案一每辆33万元小于方案二的35.1万元,选择方案一,由甲公司上牌为好。

  省外分公司:所用6辆面包车,方案一每辆15万元大于方案二的11.7万元,选择方案二,由各分公司上牌为好。所用6辆商务车,方案一每辆37万元大于方案二的35.1万元,选择方案二,由各分公司上牌为好。

  财务部还建议要适时关注车辆异地年检政策的实施。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国家正在大力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逐步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直接进行检验。如果省内可以异地年检,则省内分公司所用车辆均可直接由甲公司上牌,从而抵扣进项增值税减少购置成本;如果跨省(区、市)异地年检顺利实施,则省外分公司用车也可直接由甲公司上牌。【以上内容由扬州代帐公司为你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