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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疫情期间惠企政策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
浏览: 发布日期:2020-03-09

 

一、减免相关社保费用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1、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人社部发﹝2020﹞11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 社保中心企业申报科 吴宝香 80978696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合并计算为8%。
政策依据:扬医保〔2020〕10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医保局 :待遇保障处 顾中原 80303013

 

(三)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政策依据:建金〔2020〕23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公积金中心:客服处 李飞 18052569598

 

(四)降低社保费率

1、延续实施养老保险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符合条件地区的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实施到2020年底。
政策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保用工的工作措施》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 社保中心企业申报科 吴宝香 80978696

 

2、继续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0.5%、个人0.5%)。

政策依据:扬府发〔2020〕15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 社保中心企业申报科 吴宝香 80978696

 

二、强化援企稳岗政策支持

(一)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扬府发〔2020〕15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 王飞 87352259

 

2、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政策依据:扬人社〔2020〕14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 王飞 87352259

 

(二)发放稳岗补贴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参照困难企业标准发放1-3个月的稳岗补贴,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有效稳定职工队伍。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支持复工企业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员工适岗能力。
政策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保用工的工作措施》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 王飞 87352259

 

(三)支持企业包车集中返岗

1、对返扬人员集中的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在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可向所在地防控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采取包车形式点对点接送,包车费用由各地财政给予用工企业50%的补贴。进城防疫卡口应为包车人员进行快速查验、快速放行。
2、为企业员工提供出行便利。企业可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为复工企业提供运力服务和上下班通勤交通服务的通知》中提供的6家汽车运输公司联系,采用定制公交、包车通勤等形式解决务工人员出行问题。
政策依据:扬控发〔2020〕93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法规处 后文斌 80989581

 宝应县交运局 邰强 13852766688

 高邮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姚万明  13952551188

 仪征市交运局 运输管理科 陈登山  13805252612

 江都区运管所客运科 景国兵  18052577081

 邗江区运管处水陆运输科 万鹏 87770622

 广陵区运管所所长 杨斌 13912120668

 开发区经发局 葛志栋 13605270997

 生态新城规建局 俞磊 82931013

 化工园区经发局 缪东 83298536

 景区经发局 庄培 87937019
 

(四)实施吸纳就业补助

1、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就业,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从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试点中列支。
2、实施重点企业人力资源补助。充分调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复工企业用工需求,对招录劳动者到列入市工信局监测的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市“双百强”工业企业和“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就业,新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个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服务补助,按200元/人给予补助;对成功招录20人(含)以上的,按400元/人给予补助。执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按现行财政分层体制,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政策依据:扬控发〔2020〕93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就业中心市场管理科就业处 刘炜 80978526 高展 80978051

 

(五)提供在线免费培训

1、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免费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培训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提供线上培训与教育服务。
政策依据:人社部发〔2020〕8号、人社厅函〔2020〕24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建处 倪志峰 80978101

 

三、降低企业用气、用电、用水成本

(一)阶段性措施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1、扬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前恢复非居民用天然气淡季价格,按中石油供气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结合进口的LNG及市场竞拍的天然气确定销售价格,取消2月份、3月份冬季加价政策,自2020年2月抄见表量起执行。
政策依据:扬发改价格发〔2020〕50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中燃公司:客户服务部 王锋 87963575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政策依据:发改价格〔2020〕258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供电公司:营业部 李昊 18852716688

 

(三)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以上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发改价格〔2020〕258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供电公司:营业部 李昊 18852716688

 

(四)临时降低非居民用自来水价格

1、降价标准:到户价格下浮10%。降价时间:自2020年2月抄见表量起执行,暂定2020年2月份、3月份,至疫情结束后恢复原价。降价对象:江苏长江水务有限公司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
政策依据:扬发改价格发〔2020〕49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江苏长江水务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帅 82980055、15380330618

 

四、减免企业税收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亏损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2020年第8号、2020年第4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洪乐婷 89333083

 

(二)对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政策依据:2020年第8号、2020年第4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税务局:货劳科 王艳 89333072

 

(三)捐赠可抵扣所得税

1、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2020年第9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洪乐婷 89333083

 

(四)减免和缓缴相关税款

1、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对不能办理按期申报的企业,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对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企业,准予延期办理,不加重处罚。
政策依据:苏政办发〔2020〕5号、扬府发〔2020〕15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税务局:征管科 夏本源 89333176

 

五、减免企业相关费用

(一)减免企业房租或增加免租期

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房产经营的企业,免除2个月的房租或延长相应租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孵化器)、科技产业综合体、商贸集聚区、电商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相应的租金减免或租期延长。
2、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等经营用房对承租的中小企业、商户减免租金,各地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政策依据:苏政办发〔2020〕5号、扬府发〔2020〕15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国资委:产权处 詹宏举 87967397

 

(二)减免相关注册检测费用和降低研发成本

 

1、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政策依据:2020年第11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处 王玉欣13905254922

 

2、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免征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减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对中小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省市科技相关专项资金联动补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比例可达50%。

政策依据:苏政办发〔2020〕5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局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处 赵建利13852543776 ;江苏省特检院扬州分院 周华 18905273503

 

六、强化金融支持

(一)稳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政策依据:银发〔2020〕29号、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科 张俊 87782375

 

2、疫情防控期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应在各机构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水平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低30个基点。

对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政策依据:苏政办发〔2020〕5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科 张俊 87782375

 

3、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

政策依据:苏政发〔2020〕15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科 张俊 87782375

 

4、进一步整合优化“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加大“小微惠贷”“创业贷”“人才贷”“苏科贷”“扬科贷”“苏微贷”等宣传和推广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信贷投放,力争各项贷款增速高于省均1个百分点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

政策依据:扬府发〔2020〕15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科 张俊 87782375

(二)降低融资担保费用

1、对中小微企业新申请的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确保支农支小担保余额占全年担保余额的80%以上。
政策依据:扬金监发〔2020〕8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处 朱美玲 80977305

 

(三)鼓励发行企业债券

1、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政策依据: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 :财金处 管宇 87865710

 

(四)提升保险保障

1、对未复工续保企业:受疫情影响,目前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复工的企业,企业在2020年3月底前申请,经当地应急管理(安监、安环)部门审核,由保险公司减免(赠送)2个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减免方式为在原保险合同期限到期后延期2个月。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续保企业,经申请,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可缓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对经批准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对经批准复工企业,由企业申请,凭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复工批准证明资料,经当地应急管理(安监、安环)部门审核,由保险公司对该年度参保企业实施10%保费的优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参保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按10万元/人的标准进行赔付。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续保企业,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可缓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扬应急〔2020〕20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处 陈以宏 80597531

 

七、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政策

(一)保障重点企业资金

1、列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享受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获得央行专项再贷款的全国性银行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
2、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后企业实际贷款成本不超过1.6%。
政策依据:财金〔2020〕5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金融处 吴永康 18952576611

 

3、推动扬州农商行等银行机构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生产经营重点企业发放专项贷款,实施优惠利率,强化低成本信贷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水平,对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

对“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按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政策依据:扬府发〔2020〕15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体系建设处 王猛 82181720

 

4、利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的为期6个月的融资绿色通道,以及重点保障企业板块,全力满足我市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融资需求,对绿色通道内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无还本续贷),优先办理、优先审批,贷款利率原则上应在参与银行上年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30个基点。支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政策依据:扬金监发〔2020〕8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金融监:银行保险处 李亚光 82985830

(二)减轻重点企业税收负担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公告2020年第8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洪乐婷 89333083 货劳科 王艳 89333070

 

(三)加大重点企业财政奖补

1、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为加大疫情防控开展的相关技术改造、新产品攻关,由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或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地财政也可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
政策依据:苏政办发〔2020〕5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投资处 宰大伟 89993723

 

2、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对其新增设备投资给予10%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扬府发〔2020〕15号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

市工信局 :投资处 宰大伟 8999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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